又有券商被证监会立案。
3月31日晚间,东兴证券(601198.SH)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在执行泽达易盛(现*ST泽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涉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2年11月,泽达易盛就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指出,泽达易盛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需要注意的是,泽达易盛的上市时间为2020年,保荐机构正是东兴证券,保荐承销费为4252.52万元。
东兴证券深陷IPO项目撤否风波,保荐质量堪忧。去年底,广东证监局点名东兴证券,提到(辖区内)东兴证券近三年申报的5个项目全部以撤否告终,辖区2021年以来只有2个被否项目,均由该机构保荐。另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1日,近一年东兴证券保荐家数为38家,终止撤否率达18.42%,比17.71%的行业平均值高0.71个百分点。
全面注册制的实施,给券商投行业务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未来仍需落实好“看门人”的责任。
陷泽达易盛财务造假风波
东兴证券此次被证监会立案,涉嫌在泽达易盛首发项目的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
泽达易盛不仅在上市前虚增营收和利润,该造假现象延续到上市后。据证监会披露数据,上市后,泽达易盛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52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7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7104万元,虚增利润2666万元。此外,泽达易盛还存在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虚增在建工程等问题。
2016年-2021年,泽达易盛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65亿元,虚增利润2.96亿元。据时代周报记者统计,期间泽达易盛公布的营业收入合计为12.04亿元,利润总额合计为3.59亿元。如果扣除虚增部分,6年期间,泽达易盛营业收入为6.39亿元,利润仅有0.63亿元。
因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证监会拟对泽达易盛给予警告,并处以8600万元罚款;此外,公司相关责任人也被问责,6名高管拟合计被罚6500万元。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拟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8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泽达易盛也因此披星戴帽,摇身变为*ST泽达。截至2023年4月1日,*ST泽达已经发布了19次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ST泽达股价从上市时高点85.99元/股(前复权)一路下跌,至3月31日收盘报价4.93元/股,下跌幅度高达94%,公司市值仅剩4.10亿元,在A股上市公司中排名倒数第一。
保荐项目涉嫌财务造假,东兴证券难逃一责。
《证券法》指出,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如果证监会最终认定东兴证券在保荐过程中具有重大失职,不但其当年的4252.52万元保荐承销费会被没收,还可能面临一定金额罚款;甚至,东兴证券的保荐业务资格也可能受到影响。
在此之前已有不少先例,如平安证券因乐视网,广发证券因康美药业,安信证券因华锐光电,均曾被暂停保荐资格3-6个月不等。
IPG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表示,上市券商遭监管立案调查期间虽然暂时不会对公司有直接影响,但是配合调查的管理层与核心人员的正常工作计划势必会被打乱,而被立案调查也会在业界和市场引发关注与不利传闻,势必会波及公司经营、业务运作等方面。
此次公布立案调查的前一天,东兴证券披露2022年年报。对于泽达易盛项目,东兴证券表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存在不确定性”。
保荐项目接连被撤否
东兴证券在2022年年报中指出,公司以“大投行、大资管、大财富”为基本战略。其中,“大投行”方面,公司发挥投行牵引作用,在特定领域实现高度专业化,以投行业务带动机构业务和集团协同业务,形成“大投行”的核心竞争力。
事实上,最近几年东兴证券的投行业务出现爆发式增长,尤其是股权融资业务,无论是融资规模还是融资家数,都实现实质性的跃升。甚至,东兴证券曾被业内称为“投行黑马”。
据同花顺iFinD,2014年东兴证券的股权业务还处于挂“零”状态,但在2015年后,东兴证券股权融资业务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其中,东兴证券股权业务在2020年达到巅峰,主承销规模高达235.27亿元,股权业务融资数量达到24家,这一年正是泽达易盛上市的年份。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同花顺统计数据(发行日),东兴证券股权主承销规模(不含可交债和并购重组配套融资)169.83亿元,行业排名第18位;IPO主承销规模117.55亿元,行业排名第11位;公司A股股票主承销收入行业排名第12位。
在中证协公布的2022年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中,A类券商12家,B类券商50家,C类券商15家,东兴证券获评B类评级。
在投行业务突飞猛进的同时,东兴证券却深陷IPO项目撤否风波,保荐质量令人堪忧。除了前面提到的泽达易盛财务造假,东兴证券还成为广东证监局专刊中唯一“点名”的保荐机构。
据报道,2022年11月,广东证监局向辖区券商投行部门下发了最新一期《广东资本市场监管动态》,其中提到,东兴证券近三年申报的5个项目全部以撤否告终,辖区2021年以来只有2个被否项目,均由该机构保荐。东兴证券对于前期已经“一否一撤”的项目,未能核查清楚前次现场检查已经发现的发行人涉嫌体外资金循环问题即予申报,导致项目再次撤回。
通过查询发现,上述东兴证券“一否一撤”的项目分别为九恒条码和凯金能源。九恒条码于2019年6月20日首次递交上市申请,2021年1月28日迎来发审委审核,首发未获通过,成为2021年第二家IPO被否的企业。凯金能源在2017年6月、2019年5月、2021年7月三次闯关IPO,前两次申请在创业板上市,2021年则转战上交所主板,以撤材料告终。
广东2021年以来另一个由东兴证券保荐的IPO被否项目则为科莱瑞迪,2021年12月31日获受理,2022年9月22日被创业板上市委否决。被否原因主要与其成长性不符合创业板“三创四新”定位有关。上市委认为其主营产品市场空间有限,新产品能否实现规模收入尚不明确。
另据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1日,近一年东兴证券保荐家数为38家,终止撤否率达18.42%,高于17.71%的行业平均值0.71个百分点。
“看门人”职责履行不到位
从注册制的试点到全面实施,新股上市节奏越来也快,这为券商的投行业务带来发展机遇,但这也更需要中介机构严把质量大关,履行好市场“看门人”的职责。
Wind数据显示,2018年A股新增上市公司数量为105家,在2019年科创板面世后,该数值增至203家,最近几年上市节奏更快,2020年、2021年、2022年新增上市公司数量分别达到434家、534家、428家。目前A股上市公司总数已超5000家,其中,最近三年增加的上市公司数量就达到1396家。
从新股融资金额来看,2015年-2019年,新股每年融资金额基本停留在1000亿元-3000亿元区间,但到了2020年、2021年、2022年,融资金额分别达到4793亿元、5426亿元、5870亿元,屡创历史新高。
除了发行速度加快,注册制对中介机构提出的要求更高,其中,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由“受理即担责”调整为“申报即担责”,并将保荐人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全面核查验证”要求调整为“审慎核查”。
“调整为‘申报即担责’,意味着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前移,进一步压实了‘看门人’责任。”某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不是一句空话,在全面注册制的大背景下,必须强化合规风控底线思维,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及时掌握监管动态,持续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
不过,目前部分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履行得并不到位,还存在一些短板。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此前就表示,恪守“看门人”责任是国际上对保荐中介机构的基本要求,把真实的公司选出来是底线,把优秀的公司选出来是水平。但有的机构变化不大,还是过于关注“可批性”,对“可投性”重视不够,甚至还有的“带病闯关”。
数据显示,2022年A股IPO终止企业共计293家,25家因审核不通过而终止,审核不通过的企业中,创业板16家、上证主板5家、深证主板3家、北交所1家;268家为主动撤回终止,主动撤回终止的比例达到91.47%。
事实上,自去年以来,监管层就对“一现场检查就撤回申请的拟上市企业”进行重点关注,不允许IPO企业一撤了之,存在问题的申报企业撤回IPO申请,监管层照样处罚,去年多家IPO撤单企业和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收到监管罚单。
比如,2022年7月撤回创业板IPO申请的苏州莱恩精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年8月24日收到了来自深交所的监管函,与其同时被罚的还有保荐机构长江证券的两名保荐代表人。
最近多家地方证监局下发通知,要求中介机构提升项目申报和信息披露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即担责”要求,对审核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者“一查就撤”的中介机构,将查验其执业质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
证监会表示,在全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后,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在“放”的同时加大“管”的力度,督促各市场主体归位尽职,营造良好市场生态。保持“零容忍”执法高压态势,建立健全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严肃追究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形成强有力震慑。